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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赖欠账不还

老赖欠账不还

  1、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;

  2、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;

  3、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;

  4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;

  5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;

  6、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、房产等不动产;

  7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;

  8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;

  9、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;

  10、限制出入境等。

 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,施行已久,但是老赖也具备了一定的规避能力,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,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除此之外,自2013年7月通过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中提出“失信被执行人”的概念以来,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、严格、细致的措施,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,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,总结如下:

  二、特殊行为禁止

  1、禁止出入境。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《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》的规定,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,采取相应的禁止、限制、控制出境的措施,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,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,在其案件(或问题)执结之前,不得离境。

  2、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。

  3、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。

  以上2、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,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,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。

  三、全方面限制措施

  1、限制高消费: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规定,限制如下高消费:乘坐交通工具时,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;在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、夜总会、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;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、扩建、高档装修房屋;租赁高档写字楼、宾馆、公寓等场所办公;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;旅游、度假;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;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、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。

  2、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。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、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》,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,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: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、发行债券限制、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、股权激励限制、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、设立社会组织限制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。

  另2016年1月20日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,人民银行、中央组织部、中央宣传部、中央编办、中央文明办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《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》,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,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、从事民商事行为、享受优惠政策、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。

  3、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。包括获取政府补贴限制、获得政策支持限制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,在审批投资、进出口、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。

  4、任职资格限制。包括担任国企高管限制、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、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、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、招录(聘)为公务人员限制、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、担任党代表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、入伍服役限制等。

  5、准入资格限制。具体包括海关认证限制、从事药品、食品等行业限制、房地产、建筑企业资质限制等。

  6、荣誉和授信限制。包括:授予文明城市、文明村镇、文明单位、文明家庭、道德模范、慈善类奖项限制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、授信限制等。

  7、特殊市场交易限制。包括:从事不动产交易、国有资产交易限制、使用国有林地限制、使用草原限制、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等。

  (以上第2-7请详细阅读《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、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》)

  8、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。

  9、限制投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、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。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《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》,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、招标代理活动、评标活动、招标从业活动。

  10、限制支x宝,x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。

  四、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

  1、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。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、有关网站、移动客户端、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,供公众免费查询;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,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,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。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,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,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。利用报纸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媒体,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、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。

  2、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。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《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》,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:一是信息共享。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;二是查询反馈。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、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、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、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;三是限制出境。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;四是查控车辆。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、冻结车辆;五是查找被执行人。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。

  五、刑事责任的追究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,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,2015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,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,公诉转自诉。

 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,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,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,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,多惩处多公布,广发惩戒,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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